本地領養服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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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兒童需要本地領養服務?

  • 受社會福利署署長監護的18歲以下兒童。這些兒童可能是被遺棄,又或是他們的父母患有精神病、弱智、有吸毒經驗或未婚等;
  • 可被領養的兒童均由社署轉介,大部份由本港不同機構或寄養家庭照顧;
  • 這些兒童和其他兒童一樣,希望能享受家庭生活,並在親切和關懷的環境中成長。 

誰是合適的領養人士?

  • 年滿25歲,處事成熟,能夠對領養兒童作出一生的承擔;
  • 身心健康,無嚴重殘疾,具良好的體能,以照顧孩子至長大成人;
  • 有適當的教育程度,最低須具備小六畢業的學歷;
  • 有固定的工作,充裕的財政狀況,以及安穩的居所;
  • 已於香港居住12個月或以上,以致對本地的社會環境及社區資源有足夠的認識,及能在領養後於香港繼續居留12個月或以上,以便有足夠時間完成領養程序;
  • 夫婦須有穩固的婚姻關係(結婚不少於3年);單身人士必須具備充足的育兒能力及其他支援;
  • 無犯罪紀錄。

 註: 與本局有任何關係之人士,均不獲賦予於領養兒童方面有任何額外權利或優先考慮。

申請領養須經過哪些程序?

  • 本局的社工會為申請人進行深入全面的家庭評估,以評估他們是否適合成為領養父母。評估範圍包括申請人的領養動機、個性、興趣、人生閱歷、應付困難的能力、婚姻穩定程度、撫育兒童的態度和能力、能否照顧被領養兒童的需要和發展其潛能等;
  • 申請人須接受法定的刑事紀錄查核;
  • 申請人需依循《領養條例》完成法律程序;
  • 法庭會研究每宗領養申請,確定領養安排符合兒童最佳利益後,才頒發領養令。

費用

  • 歡迎有興趣人士查詢

本局為申請人/領養家庭提供的支援服務

  • 本地領養服務簡介會
  • 個別諮詢服務及專業輔導
  • 領養父母講座、工作坊及支援小組等

怎樣才叫完成領養?

  • 當本局成功為申請人配對兒童,並在領養後提供支援至頒發正式領養令,而申請人再沒有其他服務要求。

申請在甚麼情況下會被終止?

  • 申請人與社工經過詳細商討後,決定退出申請;
  • 申請人不符合申請領養的條件。

 申請或查詢:

電話: (852)2277 8396
傳真: (852)2895 4955
電郵: las@poleungkuk.org.hk
地址: 香港銅鑼灣禮頓道66號
保良局總部

領養服務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