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外領養服務
為了保護領養兒童的利益和安全,防止非法偷運、販賣及拐帶兒童,海牙公約的跨國領養約章於1993年5月制定,中國於2005年9月成為公約成員。
由2007年12月1日起,本局獲香港社會福利署(簡稱社署)批發海外領養服務牌照,成為認可的國際領養機構,竭力為等待領養的兒童和有意領養兒童的家庭服務。
哪些兒童需要海外領養服務?
- 受社會福利署署長監護的18歲以下兒童。他們當中多數因年紀較大,健康、身心發展或家庭背境問題,難以獲安排本地家庭領養;
- 可被領養的兒童均由社署轉介,大部份由本港不同機構或寄養家庭照顧;
- 這些兒童和其他兒童一樣,希望能享受家庭生活,並在親切和關懷的環境中成長。
誰是合適的領養人士?
- 年滿25歲〈近親領養申請人須年滿21歲〉,處事成熟,能夠對領養兒童作出一生的承擔;
- 身心健康,無嚴重殘疾,具良好的體能,以照顧孩子至長大成人;
- 有適當教育程度,最低須具備9年正規教育;
- 有固定的工作,充裕的財政狀況,以及安穩的居所;
- 夫婦須有穩固的婚姻關係(結婚不少於3年);單身人士必須具備充足的育兒能力及其他支援;
- 無犯罪紀錄。
申請領養須經過哪些程序?
- 申請人需接受深入全面的家庭評估是否適合成為領養父母,家庭調查由外地領養服務機構在當地執行。
費用
本局為申請人/ 領養家庭提供的支援服務
- 與外地合作機構共同甄別及評估領養申請人的申請及家庭調查報告;
- 撰寫有關兒童的詳盡報告;
- 為兒童與領養家庭進行配對,且透過外地的政府部門或領養服務機構向合適的家庭提出正式建議;
- 為兒童離港加入外地的領養家庭作準備及安排;
- 與外地的政府部門或領養服務機構保持緊密的聯繫,直至領養程序完成為止;
- 協助由本局辦理領養而希望尋根的人士,尋找有關其個人的資料。
海外領養機構
本局經社署核准與下列領養服務機構合作,可以為居美或澳洲的申請人士及家庭提供服務:
- Hawaii International Child, Inc. (美國夏威夷檀香山)
- Australian Government Attorney-General's Department (澳洲司法部及各省兒童福利部門)
有關美國的領養詳細程序請參考以下網址:
U.S.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
怎樣才叫完成領養?
- 當本局成功為申請人配對兒童,並在領養後提供支援至頒發正式領養令,而申請人再沒有其他服務要求。
申請在甚麼情況下會被終止?
- 申請人與社工經過詳細商討後,決定退出申請;
- 申請人不符合申請領養的條件。
申請或查詢:
| 電話: |
(852)2277 8368 |
| 傳真: |
(852)2895 4955 |
| 電郵: |
ias@poleungkuk.org.hk |
| 地址: |
香港銅鑼灣禮頓道66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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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良局總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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領養服務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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