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 保良局服務 康樂服務 申請須知 租用辦法

租用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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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全部營期均以十二個月內先到先得方式接受申請;如有營位,亦可接受三個工作天前提出的申請或即時入營,費用需即時繳交。WALK IN入營亦可。
  • 每團體之負責人 / 領隊需為18歲或以上之香港永久居民,並必須隨團入營。
  • 租用機構須於接納租營通知書發出十天內繳交訂金作實( 宿營每位 $40;日營/下午營/黃昏營每位 $20 )
  • 一經作實,不可更改營期/租用方式,並於營期前四星期將所有費用交付保良局財務部。逾期繳費或縮減人數,訂金概不獲發還。【請用支票繳費,抬頭保良局】
  • 租營者如因特別事故取消租用,最遲須於營期前十天以書面送達本局,申請退回膳費,但營費恕不退回。
  • 凡三號或以上風球及黑色暴雨警告,本營將關閉,團體負責人可向本局申請退回已繳之費用。
  • 本營於每年農曆年初一至初三休息。
  • 如有必要,本局有權取消已訂的營期,而毋須提供理由,遇此情形,本局當盡快通知有關租用機構,並發還已交之一切費用。